异议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俊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俊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29599635号“老桂福黄金LAW
KWAI
F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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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桂福黄金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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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人造珠宝;护身符(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715975号、第6771228号、第21277748号“六桂福”、第13715982号“六桂福LUK
KWAI
FOOK及图”、第12417607号“六桂福LIUGUIFU”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人造珠宝;手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99635号“老桂福黄金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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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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