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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66931号“璐琥铝型材 LUHU ALUMINIUM PROFIL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11  浏览:23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璐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璐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7866931号“璐琥铝型材

LUHU

ALUMINIUM

PROF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璐琥铝型材LUHU

ALUMINIUM

PROFILE”指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板条;铝;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37601号“LAND

ROVE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商品上的“路虎”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66931号“璐琥铝型材

LUHU

ALUMINIUM

PROFI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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