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瑞纳考维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三保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瑞纳考维勒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三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714561号“芮妮乔薇拉
RUINIQIAOWEI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芮妮乔薇拉RUINIQIAOWEIL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98633号“瑞纳.考维勒”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8634号“RENE
CAOVILLA”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1626号“RENE
CAOVILLA及图”商标,第874523号“RENE
CAOVILLA”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RAHE
CAQULILA”商标、“ROGER
VIVIER”商标、“STUAPT
WELTZMAN”商标、“V.VALTNO”商标等,被异议人对其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借他人商誉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14561号“芮妮乔薇拉
RUINIQIAOWEI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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