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桂林智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尔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桂林智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尔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199913号“莱塔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塔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98591号“莱塔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99913号“莱塔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