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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37917号“海底”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7:06  浏览:20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壁雄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壁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037917号“海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跳棋;玩具娃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海底小纵队》动画作品名称在先权益。异议人提供了《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播出证明、媒体报道、电商平台销售截图等证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海底”与异议人动画作品《海底小纵队》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损害异议人的相关权益,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海底”本身并无特殊含义,不属于上述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37917号“海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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