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丝美兰美发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丝美兰美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64927号“FW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W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浴液;香精油;美容面膜;染发剂;乌发乳;生发油;头油;洗洁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87316号“FAY
F”国际注册商标、第6646944号“FAY及图”、第9825975号“FA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化妆品;香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FWY”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64927号“FW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