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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39189号“SHAOLIN YOGA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5:42  浏览:17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中国嵩山少林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渝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嵩山少林寺对被异议人上海渝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9939189号“SHAOLIN

YOG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AOLIN

YOG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服;手套(服装);短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7367号“少林”、第15647984号“少林寺”、第15647839号“少林功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围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宗教教育;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的“少林寺”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人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中“SHAOLIN”易被理解为“少林”的拼音,与宗教活动有关,被异议人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SHAOLIN

YOGA及图”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有害于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39189号“SHAOLIN

YOG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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