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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9 15:07  浏览:16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文彪

委托代理人: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文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27589037号“百姓绿森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姓绿森林”指定使用于第2类“食品用着色剂;印刷油墨;防锈油;树胶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67872号“长白山绿森林”、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7544550号“绿森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颜料;油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一直将“绿森林”作为商号持续使用于硅藻泥等商品上,

并且经其长期宣传使用,“绿森林”作为异议人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百姓绿森林”完整包含异议人商号“绿森林”,含义无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经营的硅藻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和关联性,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吉林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89037号“百姓绿森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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