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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31718号“万行驼WANXINGTU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4:57  浏览:22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泉州益路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631718号“万行驼WANXING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行驼WANXINGTUO”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656002号“圣驼”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商标虽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31718号“万行驼WANXINGT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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