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优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洪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浙江优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洪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612108号“小鱼悠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鱼悠悠”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面奶;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519813号“小鱼悠悠”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18年7月31日,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75737号、第24496311号、第24504113号、第24505739号、第24504357号“小鱼悠悠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1类“熨斗架”、第22类“吊床”、第24类“织物”、第25类“服装”、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12108号“小鱼悠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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