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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56656号“邓村卢妈”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4:54  浏览:16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祈年殿知识产权服务(湖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占梅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湖北福康生茶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占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556656号“邓村卢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邓村卢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酱菜;香肠;熏肉;腐乳;泡菜;萝卜干;蛋;加工过的瓜子;土豆片;豆腐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46982号“邓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腊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显示,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双方共处一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56656号“邓村卢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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