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禾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市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金仕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3421249号“唐三言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三言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比萨饼;面粉;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9572号“唐三记”、第4170897号“唐三记TANGSANJ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香肠;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第30类“醋;酱油;调味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的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个权利人提出异议,其中包括“车车仑片卑”“百利片卑”等商标,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行为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以拆分他人商标的方式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21249号“唐三言己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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