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俊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371966号“锦春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春亚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灯泡;照明器械及装置;顶灯;安全灯;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照明用发光管;路灯;探照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亚明及图”、第32743583号“亚明”、第24229047号“亚明照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灯罩;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亚明”,且双方商标含义区别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71966号“锦春亚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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