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喜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29507135号“长程
CHANGC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程
CHANGCHENG”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多功能电锅;干衣机;饮水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0707号、第3420818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热水器;空气消毒器;矿泉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07135号“长程
CHANGCH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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