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易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三易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805154号“趴趴熊海外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趴趴熊海外淘”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12304号“趴地熊
TAREPANDA及图”商标、第6489886号“TAREPANDA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4类“表;钟;装饰品(珠宝)”、第21类“家用器皿;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中文汉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05154号“趴趴熊海外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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