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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05032号“王鹏眼镜OPO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1:08  浏览:16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王鹏眼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王鹏眼镜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27905032号“王鹏眼镜OP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鹏眼镜OP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35258号、第13790189号“OPP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盒;护目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MP3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05032号“王鹏眼镜OP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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