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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38252号“正泰城ZHENGTAICHENG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1:04  浏览:13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蒙曼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蒙曼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2438252号“正泰城ZHENGTAICH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泰城ZHENGTAICH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社交陪伴;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9594号、第29975042号“正泰”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第45类“消防;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服务上应不会造成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38252号“正泰城ZHENGTAICH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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