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金平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樱花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雷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384963号“雷仕樱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雷仕樱花”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柜”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4680号“雷士电”商标、第11374799号“雷士艺”商标、第11374771号“雷士吊”商标、第11354655号“雷士厨”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小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一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一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0229号“樱花五金”商标、第876893号、第3339971号“樱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钉子;金属环;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樱花”,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因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于“钉子”商品上的“樱花及图”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核准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使异议人二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84963号“雷仕樱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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