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维雍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维雍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219202号“牛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头”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641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电子公告牌”等,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且被异议人在该类别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完全相同的第7139613号“牛头”商标,双方商标已共存于市场上多年,应不致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引证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与其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本案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19202号“牛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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