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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38782号“米贝亲”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0:08  浏览:20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缪元英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缪元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338782号“米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贝亲”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体温计;奶瓶;孕妇托腹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193号“贝亲”商标、第13982276号“贝亲

PIGE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血压计;婴儿奶瓶;腹带”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贝亲”,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38782号“米贝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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