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好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好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34143号“苏农美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农美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氰氨化钙(肥料);肥料;肥料制剂;鸟粪;腐殖土;磷酸盐(肥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8555269号“新美盛”、第5248679号“美盛MOSAIC及图”、第16209625号“美盛晶体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磷酸盐;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氰氨化钙(肥料);肥料;肥料制剂;鸟粪;腐殖土;磷酸盐(肥料)”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显示,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美盛”,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34143号“苏农美盛”商标在“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氰氨化钙(肥料);肥料;肥料制剂;鸟粪;腐殖土;磷酸盐(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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