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吉姆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银平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佛山市吉姆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银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07707号“吉姆大师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姆大师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汽水;果昔;水(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的第30354782号“吉姆大师傅吉姆OIM SRECIP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小蛋糕(糕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吉姆大师傅”商标在“啤酒;果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吉姆大师傅”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07707号“吉姆大师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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