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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12451号“索菲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0:03  浏览:13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沛基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诚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沛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412451号“索菲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61206号、第14012491号“索菲亚”商标、第12777123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餐具柜;有抽屉的橱”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12451号“索菲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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