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山市紫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鲜达锋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山市紫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鲜达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406562号“海马歌梵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马歌梵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床架;沙发;梳妆台;草垫;椅子;桌子;枕头”。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海马歌梵妮”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送货清单、企业网站截图、相关商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海马歌梵妮”作为商标在“家具;床垫”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06562号“海马歌梵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