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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42739号“红星照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0:01  浏览:20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卡旺科技研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朗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卡旺科技研发中心对被异议人北京朗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4942739号“红星照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星照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物防水;建筑物施工;采矿;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干洗”。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15306号“红星”、第28259146号“RED

STAR”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钻井;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区别较大,不属于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42739号“红星照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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