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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47955号“雪宝利来”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09:57  浏览:15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李巧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李巧明对被异议人湖南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桃江县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47955号“雪宝利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宝利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7190号“雪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木材;成品木材”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68653号、第8152741号“雪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张贴广告;商业询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研究;人事管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加之双方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共处一地,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47955号“雪宝利来”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研究;人事管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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