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47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7700937号、第7660582号、第39630633号、第15057455号、第59977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实际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企业介绍及申请商标设计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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