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18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3928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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