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39438号“大共享 论坛GREAT SHARING F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811013号、第117093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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