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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73513号“墅别清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6:44  浏览:13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市香山公园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273513号“墅别清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北京市香山公园内的建筑文物名称。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9921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支持香山公园申请商标注册的函、情况说明、北京市香山公园双清别墅相关图片、合同、发票、获得的荣誉、产品售卖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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