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牌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澍龙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号木兰号楼室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第18167412号“酩悦MOET & CHA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69409A号“酩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69469号“MOET & CHA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264647号“酩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254592号“MOET & CHA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者之间的互译关系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应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欺骗性。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仅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缺乏真实意图,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属于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相关简介及其商标的简介;
3、申请人相关宣传推广资料;
4、申请人相关产品介绍、经销商购销合同、声明、销售情况;
5、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
6、有关被申请人的在先裁定书及其商标售卖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经异议程序后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
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11、12、14、18、20、21、24、25、27、28、29、30、31、32、33、34、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880余件商标,尤其在第25类服装、服饰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23792858号“卡班尼”商标、第16297745号“宝格龙BOOGELON”商标、第16297986号“泰芙尼”商标、第18788377号“阿里巴巴”商标、第17829145号“纪梵希ZEALFASHION”商标、第21041061号“梵安娜”商标、第10270760号“卡尔文·克莱恩CAREWENKLONEN”、第10544087号“杜嘉邦尼D.GBONI”商标、第10556097号“杜嘉琼斯DOJIAJONES”商标、第10583016号“阿狮顿”、第10612384号“迪奥宝姿”商标、第10706571号“劲壩王JINBOXKING及图”商标、第10706488号“范登堡VENDENBO及图”商标、第10777768号“搜依库”商标、第10784267号“波士密码BOOSMIMA”商标、第10742582号“杰克班维JECKBANVS”商标、第12044507号“力朗”商标、第10265099号“应大保罗YINGDAPAUL”商标、第12064510号“侨治·兰顿GEORGLANDUN”商标、第10467002号“鸿星速步HSPO及图”商标、第10399442号“阿迪雄狮AMXIONGS”商标、第10195008号“悍马王子H.M.WANGZI”商标、第10464886号“庄芙妮ZHFUNIC”商标、第16353480号“达爱妮”商标、第16515077号“卡罗奴”商标、第16671927号“拓途者”商标、第16776298号“保罗太子PAULTAIZI”商标、第10038219号“九奴王JIUNUKING”商标、第18917265号“海蓝E柜HAILAYIGUI”商标、第10194989号“波司奴BOSENU”商标、第23398127号“埃梵希”商标、第24503101号“诺普拉”商标、第16893112号“苏爽”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多件商标被相关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的第16244621号“七彩辉QICAIHUI”商标、第18254510号“雷诺迪奥 LEINUODIAO”商标、第17551692号“长岁山”商标、第16364317号“科颜丝keyansi”商标、第12258759号“帝诺波士DINUOBOOS”商标、第10404236号“哥伦琼斯GELUSJONES”等多件商标因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修女头巾、浴帽、睡眠用面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人群等方面存在区别,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对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酩悦”、“MOET & CHANDON”商标,即引证商标三、四给予扩大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及销售资料为自制证据材料,且多为未附完整中文翻译的外文证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葡萄酒等商品在行业跨度、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并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除本案被争议商标外,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880余件商标,尤其在第25类服装、服饰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宝格龙”、“阿里巴巴”、“纪梵希”、“杜嘉邦尼”、“阿狮顿”、“搜依库”、“力朗”、“阿迪雄狮”、“达爱妮”、“九奴王”、“海蓝E柜”、“波司奴”、“苏爽”等商标。且多件商标因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予以宣告无效,多件商标被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亦并未进行答辩,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另,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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