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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75089号“星怡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5:08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红星美凯龙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生中孕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3日对第19575089号“星怡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84056号“星艺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星艺佳商场照片;

 

2、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证据;

 

3、招商服务协议、出街广告;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门店照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星怡佳”与引证商标“星艺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能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晚,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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