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银良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31994号“西南康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64103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大,商业渠道、服务场所不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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