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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64569号“OM JAM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1:47  浏览:96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大力士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杜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4569号“OM JAM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4842号“骆泰及图”商标、第9770537号“L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手法、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固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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