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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42933号“BILANG碧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1:41  浏览:18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市万宝诺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晓波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对第29742933号“BILANG碧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碧朗”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773336号“碧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产品介绍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次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类硅酮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1类消防泡沫液等商品上,现处在专用期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获准转让至徐先保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核定的硅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相类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再者,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最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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