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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39340号“ARTSO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1:26  浏览:18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阿仕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艺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对第13539340号“ART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912864号、第12622804号“阿仕顿 ARTS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广告宣传、新闻报道及发票材料;2、部分荣誉证据及市场信誉资质;3、部分加盟店合同、门店照片;4、百度、谷歌搜索结果;5、各引证商标及争议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程绘图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羊毛质量评估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字体虽经设计,但相关公众仍易将其识别为拉丁字母组合“ARTSON”,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ARTSDON”,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刘浩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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