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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255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1:21  浏览:20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5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4627号“气之站QIZHIZHAN及图”商标、第12870463号图形商标、第16173438号图形商标、第25194369号图形商标、第28655205号图形商标、第28937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商标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搜索引擎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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