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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41978号“BLG BILIBI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1:20  浏览:2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1978号“BLG BILIB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6883号“别拉盖BLG”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已对第6890335号“BLG”商标、第15316628号“宝莲菇BLG”商标、第14277651号“BILIBILI”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9757号“BILIBILI”商标、第26269334号“哔哩哔哩”商标(引证商标四、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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