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IESLANDCAMPINA NEDERLAND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3201H2号“vif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其指定商品“芝麻(调味品)”已为我国所接受,其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