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23802647号“王者荣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3802647号“王者荣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1:01  浏览:1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孙学舟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8日对第23802647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205178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第18126670号、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构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手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王者荣耀”是申请人开发的知名手游,作为网络游戏的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名称相同,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从而利用申请人“王者荣耀”网络游戏的知名度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损害了申请人对该知名网络游戏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局由名下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2008-2018年业绩报告;

 

4、王者荣耀的介绍;

 

5、王者荣耀公测的新闻;

 

6、开放不限号期间关于王者荣耀的评价;

 

7、王者荣耀的首测公告;

 

8、《数据封神榜》视频截图、贴吧、微博截图;

 

9、伽马数据2016年、2017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10、Sensor Tower的统计数据;

 

11、2017年移动游戏行业王者荣耀热点报告;

 

12、弘亚世代的数据统计;

 

13、王者荣耀比赛情况、新闻报道、获奖情况;

 

14、其他案件判决;

 

15、被申请人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脚踏车;机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自行车;助力车;汽车;电动汽车;婴儿车”商品上,经核准,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13日。

 

2、争议商标一、二、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上、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的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在第12类核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在第12类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三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王者荣耀”作为网络游戏的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理应受到保护。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王者荣耀”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游戏名称“王者荣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从而利用申请人“王者荣耀”网络游戏的知名度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能证明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7月2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