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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19312号“刺客信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0:45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比索芙特娱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对第15919312号“刺客信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刺客信条”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宣传与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商标、第7733151号“刺客信條 ASSASSIN S CR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刺客信条”商标的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刺客信条”是被申请人开发的知名游戏,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在全球具有极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恶意复制、抄袭抢注被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已在知识产权局裁定、法院判决中予以确认。三、申请人以抢注的商标对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正在审理中。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育碧游戏官方网站打印件;2、“育碧”、“刺客信条(游戏)”、“刺客信条(电影)”百度百科;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4、刺客信条游戏介绍;5、美国版权登记证书及翻译;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及翻译;7、刺客信条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8、申请人商标列表;9、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决书;10、引证商标一无效公告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宣告无效,现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查明第二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其“刺客信条”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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