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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85387号“合兰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0:29  浏览:2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项城市秣陵镇双宇汽车用品厂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5日对第24185387号“合兰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可兰素”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亦是申请人字号,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559030号“可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89613号“可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车用化学品生产及销售的经营者,对行业内的知名品牌理应知晓。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基本情况、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2、申请人对“可兰素”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材料;

 

3、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车用尿素溶液分会出具的产品销售排名证明、“可兰素”品牌的销售数据等情况;

 

4、部分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

 

5、部分荣誉证书;

 

6、维权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肥料等商品上。2018年2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19年4月16日,争议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20370号决定准予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由江苏龙蟠石化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2013年10月6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一被转让给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

 

3、申请人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13618052号“可兰素Kela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6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合兰素”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可兰素”仅首字不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二者应判为近似的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化学肥料、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乔烨宏 许建明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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