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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82782号“清净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10:21  浏览:18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清净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2782号“清净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943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状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相关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兽医用洗液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除臭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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