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洛粉面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50759号“丹菊 D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992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注册行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关资料、所获荣誉、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相关资料、申请人会议纪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注册行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提起,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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