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友联商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8117号“TI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锁;生物指纹门锁;电子锁;数字门锁;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纹扫描仪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7614号商标、第11247628号商标、第311342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锁;生物指纹门锁;电子锁;数字门锁;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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