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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076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09:48  浏览:12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苏小云

委托代理人:广西首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7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7484号“艾斐堡 AIRFIRBO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63718号“尚斯·美丽 SHANGSI MEILI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45283号“圣时捷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51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武文娴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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