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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92453号“客家 精熟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8 09:46  浏览:19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2453号“客家 精熟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2617号“客家五谷 HAKKA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28523号“客家天鹅蛋”(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074341号“客家山茶油”(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15527号”客家酥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在与申请商标相同商品群组上未成功注册。4.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5.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及发票、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淀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客家精熟盐”,使用在指定的“食盐;调味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制作工艺、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客家 精熟盐”指定使用的“食盐;烹饪用盐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客家五谷”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武文娴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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