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康神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申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591164号“小星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8688、36455963号“小星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委托生产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冰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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