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安游旅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创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845560号“安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5530号“安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0634号“安游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理登机手续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游艇旅行”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航空器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田园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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