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立科电子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对第12671371号“飞立科 FEI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610269号“飞科 FE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27771号“FEI 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3158号“飞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82040号“飞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申请人的第4193798号“飞科 FL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过多年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剃须刀等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五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处于相同地域,被申请人基于地缘关系对申请人的“飞科”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飞科”系列商标的信息列表材料;
2、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3、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4、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5、申请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剃须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飞立科 FEILIKE”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飞科 FEIKE”、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手机带、报警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电池、电门铃、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五的抄袭和摹仿。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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